来加拿大时未满 19 岁的申请人或可免除临时签证申请费和指纹录入费
加拿大移民局部长Marc Miller于2023年10月5日签署临时公共政策,免除某些未满 19 岁来到加拿大并由儿童保护系统承担法律责任的加拿大人在处理临时居民申请和收集生物鉴别信息时所需支付的费用。
背景情况
根据 2023 年 7 月 25 日签署的部长指示,鼓励官员考虑向在加拿大的外国公民(及其在加拿大的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签发临时居民许可证,如果他们在来加拿大时未满 19 岁,并且属于儿童保护系统的法律责任范围,则授权他们作为临时居民留在加拿大。
政策
第 1 部分–适用于主申请人的条件(资格要求)
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当外国公民申请临时居留许可、工作许可或学习许可时,如果这些外国公民满足以下条件,受权官员可以批准豁免《条例》中要求支付手续费以及提供与收集生物识别信息有关的服务所需的费用的规定。
该外国公民:
- 19 岁前进入加拿大;
- 在申请临时居民许可、工作许可或学习许可时本人在加拿大境内;
- 在申请之日已在加拿大连续居住至少三年;
- 年满 19 周岁,自 19 周岁起连续居住在加拿大;
- 由省或地区政府指定的儿童保护部下属的儿童和家庭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至少 1 年(累计);
在本公共政策中,”由儿童和家庭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 “仅指省或地区主管当局通过法院命令获得儿童的全部法律 “父母 “责任的情况。
- 仅根据该法的以下任何条款不可入境:第 36(1)分节;第 36(2)分节;第 38(1)(c)段;第 39 节;第 40(1)(a)段,原因仅限于其进入加拿大或临时居民身份逾期居留以及未经许可工作或学习;第 40(1)(b)段;第 41(a)分节;以及第 42 节,但根据第 34(1)、35(1)或 37(1)分节不可入境的家庭成员除外;
- 持有《规章》第 50(1)小节列举的文件,或者如果无法获得第 50(1)小节列举的文件,则提供《规章》第 178(1)和 178(2)小节描述的文件;
- 以及已根据《法案》第 24(1)分节提交了临时居民许可证申请;或根据《法案》第 24(1)分节获得有效期为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的临时居民许可证,并已根据《实施细则》第 200 或 201 条提交工作许可证申请和/或根据《实施细则》第 216 或 217 条提交学习许可证申请。
第 2 部分 – 适用于加拿大境内家庭成员的条件(资格要求)
基于公共政策考虑,受权官员可批准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加拿大的外国公民免于适用《条例》的规定:
该外国公民
- 根据《条例》第 1(3)分节的定义,是符合第 1 部分条件的外国公民在加拿大的家庭成员;
- 仅根据《移民法》以下任何条款不可入境:第 40(1)(a)款和第 41(a)分款,原因仅限于其进入加拿大或在加拿大逗留时间超过其临时居民身份期限,以及未经许可工作或学习;第 42 条,但根据第 34(1)、35(1)或 37(1)分款不可入境的家庭成员除外;
- 持有《规章》第 50(1)小节列举的文件,或者如果无法获得第 50(1)小节列举的文件,则提供《规章》第 178(1)和 178(2)小节描述的文件;
- 以及已根据《法案》第 24(1)分节提交了临时居民许可证申请;或根据《法案》第 24(1)分节获得有效期为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的临时居民许可证,并已根据《实施细则》第 200 或 201 条提交工作许可证申请和/或根据《实施细则》第 216 或 217 条提交学习许可证申请。
政策
可以给予豁免的条例规定
符合第 1 或第 2 部分所列条件的外国公民:
- 条例》第 298(1)分节–要求支付临时居留许可申请受理费;
- 条例》第 299(1)分节–支付工作许可申请受理费的规定
- 实施细则》第 300(1)分节–要求支付学习许可申请受理费;- 《实施细则》第 315.1(1)分节–要求支付学习许可申请受理费。
- 条例》第 315.1(1)分节–要求支付与收集生物识别信息有关的服务费用
开始和结束日期
本公共政策自移民局部长 Marc Miller 于2023 年 10 月 5 日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可随时撤销。